明律惩〔2018〕3号处分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律管科 时间:2018-08-06 09:46

明律20183

 

处分决定书

 

    被处分人:李传益,男,汉族,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4201310114879。

  2018年5月2日,沙县人民法院向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该建议书反映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益在代理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明知上诉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仍要求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加盖上诉期届满当日的假邮戳,制造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的假象。本会根据市司法局的通知,对李传益律师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审理。

  李传益辩称其接受恒泰公司委托,参加福州正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恒泰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沙县法院的一审诉讼活动一审宣判后,其联系承办法官进行调解2018年4月2日,恒泰公司因担忧双方仍无法协商询问意见。其电话答复,实在不行,就上诉争取时间3月19日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上诉期应到4月3日。其表示先赶二审稿给恒泰公司,如4月3日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叫恒泰公司在2018年4月3日调解不成后直接递交上诉状。2018年4月3日,恒泰公司面交上诉状法院告知快递单签收时间为3月18日,上诉期截止于4月2日,已过上诉期。2018年4月3日,其联系邮政快递小朱,要求其在邮件上加盖4月2日的邮戳。

  另外,李传益答辩:判决书快递单1018739484592,面单签收时间为3月18日,不是其本人签收。3月18日是周末,律师所无人收件,且从EMS网络记录查询,该邮件签收时间3月19日。因此,4月3日,实际上并未超过上诉期,其并非明知已过上诉期。

  李传益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沙县法院承认错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反思及检讨。

  李传益所在的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答辩称李传益律师主动向沙县法院承认错误、接受处罚当事人主动向沙县法院撤回上诉,对当事人没有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律师所对李传益作出了处分。李传益律师表示接受律师对其处分,并在全所会议上积极承认错误。另外,经向三明市邮政速递公司负责该判决书的投递员小朱了解,并通过网络查证,沙县法院(2017)0427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时间实际上是3月19日。2018年4月3日,其实并没有超过上诉期。鉴于事件事出有因,李传益律师初次违规,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市律师协会对李传益律师予以从轻、减轻

  经查明:2017年11月28日,委托人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传益律师担任恒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福州正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州正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诉福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沙县法院的一审诉讼活动。2018年3月13日,沙县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书,案号:(2017)闽0427民初2054号。宣判后,沙县法院将判决书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快递单显示的签收人为“李传益”,收到日期为“18年3月18日”。

  2018年4月3日,李传益律师通过邮政快递向沙县法院邮寄恒泰公司上诉状,并要求快递人员加盖2018年4月2日的邮戳。沙县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对李传益罚款一万元,并向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提出《司法建议书》。李传益于2018年4月23日向沙县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事情经过并向沙县法院承认错误,表达歉意。2018年4月23日,恒泰公司向沙县法院递交《申请书》,表示邮寄递交的上诉状因超过上诉期,要求撤回上诉。2018年5月4日,李传益向沙县法院出具《悔过书》,表示对错误行为真诚悔过,同日,李传益向沙县法院缴纳一万元罚款。2018年5月12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对李传益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警告处分,责成作出书面深刻检查。2018年5月13日,李传益向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作出检讨,出具《检讨书》,表示对错误行为进行检讨和深刻反思。2018年5月14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沙县法院的司法建议回函。

  另查,沙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实际于2018年3月19日投递至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快递单上的签名不是李传益本人所签,为律师所工作人员代签,但未写签收时间,签收时间为快递人员所填。

  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快递单、快递单查询情况、沙县法院司法建议书、决定书、询问笔录,李传益向沙县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悔过书,缴款票据,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处分决定书、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回函,(2017)闽0427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本会对李传益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认为李传益律师2018年4月3日通过邮政速递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却要求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加盖2018年4月2日的邮戳,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要求。鉴于其初次违规,能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检讨和悔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轻处分。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李传益律师公开谴责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三明市律师协会

                                                                       2018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