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以身试法的代价=训诫+升级管理类别
来源: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时间:2022-06-01 16:12

  

  黎某某,男,2022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矫正期限自20224月11日至20226月10日止。

  矫正期间,黎某某思想放松,漠视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醒,表现怠慢。4月28日不按时参加县社矫局组织的集中点验,经个别教育后仍不改正;5月26日,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且无法联系其本人,并在教育活动中再次迟到。事后,工作人员及时核实未接电话和迟到原因,并从“警示提醒、正面引导、反面警示”对黎某某进行教育,向黎某某讲明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告诫其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思想上要重视,行动上要及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保持通讯畅通。5月27日,泰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黎某某训诫一次,5月份考核为不合格。同时,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管理类别由二类管理调整为一类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正视自己的“特殊身份”,增强悔罪服法意识,主动依法接受监管,切实改过自新,否则一旦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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