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2003〕服5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漳州、南平、宁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漳价[2003]费004号、南政价[2003]8号、宁价费[2003]013号)收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各地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予正式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实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按损失鉴定值大小分别采取定额收费和差额收费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下达后,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对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执行时间延至2003年12月 31日止。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档次 |
损失鉴定值 |
计量单位 |
定额收费标准 |
差额计费率 |
1 |
500及以下 |
次 |
50 |
|
501一1000 |
次 |
100 |
|
|
1001一2000 |
次 |
200 |
|
|
2001一6000 |
次 |
300 |
|
|
6001一10000 |
次 |
400 |
|
|
2 |
1万以上一10万 |
次 |
|
2.5 |
3 |
10万以上一50万 |
次 |
|
1.5 |
4 |
50万以上一100万 |
次 |
|
1 |
5 |
100万以上 |
次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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