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8-24 16:10

闽价〔2003〕服550

 

各设区市物价局:

  漳州、南平、宁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漳价[2003]费004号、南政价[20038号、宁价费[2003013号)收悉。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各地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予正式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实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按损失鉴定值大小分别采取定额收费和差额收费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下达后,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对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353号)执行时间延至200312 31日止。

 

  附件: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表: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档次

 损失鉴定值

计量单位

定额收费标准
 

差额计费率
(%)

 

 

 1

500及以下

 

   50

 

5011000

 

   100

 

10012000

 

   200

 

20016000

 

   300

 

600110000

 

   400

 

 2

1万以上一10

 

 

  2.5

 3

10万以上一50

 

 

  1.5

 4

50万以上一100

 

 

   1

 5

100万以上

 

 

  0.5

说明:上表收费标准中1万元以上的损失鉴定值,采用差额累计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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