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部、室),直属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行为,促进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三明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严格遵照实行。
附件:三明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工作规则
三明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工作规则
为规范局务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参会人员
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驻局纪检组副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重要工作任务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通报、交流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四)研究分析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形势,讨论决定有关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部门年度预算、规章制度等。研究决定本单位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单项工作1至3万元资金使用等工作事项。
(五)审议局各科室,下属单位提请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其它需要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局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在时,可委托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召集并主持。
(一)确定议题。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后进行。
(二)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前,应当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召开方式。议题提出人作说明,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各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由主持人归纳总结后,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四、其他要求
(一) 对于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取得初步共识后,方可上会研究。确定列入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应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并于会前发给参会人员。
(二)会议组成人员对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局务会议重议。
(三)局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具体事宜的督促落实。
(四)局办公室要做好会议各项服务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承办科室或单位应按照督办事项的要求和时限办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办理结果报送局办公室。
(五)局务会结束后,局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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