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8日
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新时代新三明建设。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清单(附件1)。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附件3)进行编制。
(四)强化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附件4)编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利用已有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控。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部门已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的,要利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0年12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2020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公布目录清单(2021年1月15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抄送同级司法局。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21年1月15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及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三)协同有序推进(2021年5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不搞“大锅饭”“等靠要”,加快推进工作进程。2021年5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公布第二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清单。
(四)坚持优化提升(长期推行)。各级各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协调指导。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遇到的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可随时向市司法局报送。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加强培训宣传。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和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市直有关单位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12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联系电话:8236322,联系邮箱:smsfzdck@126.com。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证明的依据 |
备注 |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二)证明事项名称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核查:
……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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