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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置帮教专职协理员和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4 17:38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字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平安建设,推动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根据省上有关精神和我市乡村振兴、创建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城市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安置帮教专职协理员和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帮教专职协理员配备试点工作

  (一)试点单位将乐县、建宁县、明溪县

  (二)具体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099)要求,“按照30名安置帮教对象1名社会工作者的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不足30名安置帮教对象的按照1名社会工作者聘请),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辅助力量”;省司法厅2021年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2021年全省各设区市要全面开展专职安置帮教协理员配备试点工作,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地区,可以先行按照1个司法所1名安置帮教专职协理员进行配备。

  (三)配备方式:试点单位配备专职协理员必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县财政出资购买,体现专人专职负责;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可以实行由县、乡共同出资的方式,但县财政出资至少要占50%以上。

  二、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试点工作

  (一)试点单位:各县(市、区)

  (二)具体要求:各地按照所辖建制村总数的5%开展试点,每村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以一定比例提高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能配尽配,逐步推进我市村级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水平。  

  (三)配备方式:各地开展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必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县财政出资购买,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县、乡、村联合出资的方式,但县财政出资至少要占30%以上。

  三、工作要求

  省、市高度重视安置帮教专职协理员和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将其纳入推进乡村振兴和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省对市、市对县年度平安考评的重要项目。各地要认真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对于在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将在年度平安建设中给予加分奖励。未能如期完成试点任务的单位将在平安考评中予以相应扣分。

  四、完成时限

  以上两项试点任务在10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各地完成情况及相应的佐证材料请及时上报市司法局促进法治科;有关情况请与市司法局促进法治科联系。

                    

                                                                  三明市司法局

                 20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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