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1-12-23 17:22

明政行复〔20215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廖卫国,职务:区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122日作出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1126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133日起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

申请人称:一是产权置换所提供的望江花园XX室的房产不符合就近安置的标准,该房产位于拆迁红线范围以外,且被申请人事先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协商。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户型面积不符合房屋征收决定书载明的户型,也没有提供任何补偿方案。三是申请人的拆迁诉求未得到任何支持与合理响应。四是被申请人房屋征收决定指定的安置地点已作为商业用地,并非居民用地。五是根据三明市三元区房屋征收中心下发的告知书,申请人房屋已移出东霞C地块的征迁红线。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2.元政文〔201970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3.《关于将新市南路XX幢移出征迁红线的告知书》;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5.关于原三明市针织厂家属楼拆迁补偿诉求、三明市三元区东霞-富兴堡地块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被申请人称:一是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主体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答复人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是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程序合法。从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到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答复人房屋征收程序均合法。三是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程序正当、合法。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申请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提出补偿决定申请后,答复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四是答复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内容合法,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评估等均符合补偿实施方案与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关于三元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三明市三元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三明市三元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证明》;2.《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及公示材料;3.三元区东霞BCD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动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图);4.《关于确定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及公示材料、会议签到表、开标会议签到表、评估机构抽取选中候选人确认、三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名单;5.《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的告知书》《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情况调查表》;6.营业执照(副本)、《关于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备案情况的函》;7.《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材料、《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报告》;8.《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通告》、元政文〔201970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及相关公示材料;10.《三明市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东霞C地块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费明细表》;11.《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最后一次协商通知记录》《最后一次协商签到表》、送达回证等;12.闽恒宇房估字〔2020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闽恒宇房估字〔20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送达回证等;13.《关于对三元区新市南路XXX室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申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送达回证等;14.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15.《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的决定》及其送达回证等。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以“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为由,于2018年启动案涉项目房屋征收相关工作。20187月被申请人作出并公布《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及红线图,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XXX室的房屋在该红线范围内。同年8月,被申请人先后作出《关于确定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的告知书》《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等。201892日,被申请人作出《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载明案涉征收项目已落实补偿费、社会稳定风险较小,可以组织实施等内容。

20197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元政文〔201970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同年719日被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公告该征收决定。受三明市三元区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福建省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63日对申请人所有的案涉房屋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望江花园XX室的安置房分别出具闽恒宇房估字〔2020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闽恒宇房估字〔20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两份报告书均载明评估价值时点为2019617日。20201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20201120日,房屋征收部门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对申请人所有的案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同年122日,被申请人以闽恒宇房估字〔2020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闽恒宇房估字〔20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为依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

另查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产权证明材料;2.《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及公示材料;3.《关于确定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情况的告知书》《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4.《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通告》、元政文〔201970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三元区东霞片区C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及相关公示材料;6.闽恒宇房估字〔2020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闽恒宇房估字〔20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7.《关于对三元区新市南路XXX室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申请》;8.《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送达回证等;9.《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的决定》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本案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并未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9719日作为价值评估时点,而是采用2019617日作为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且评估报告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作出之后方送达给申请人。因此,未依法选定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且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申请复核权利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不应作为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效依据。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在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122日作出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元政函〔202041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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