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行复〔2021〕6号
申请人:陈某某、林某某。
被申请人:永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欣传,职务:市长。
申请人陈某某、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永安市第六中学扩建及附属小学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永政文〔2020〕118号),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月3日补齐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