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行复〔2021〕13号
申请人:X水务公司。
被申请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绿岩新村73幢。
法定代表人:林大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闽明环罚〔2021〕X号《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4月16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6月10日起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向本机关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机关可依法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