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农民工讨薪陷连环结 司法所三小时速解“薪事”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秘书科 时间:2021-01-14 15:15

  “终于拿到工钱了,感谢司法所的帮助,我的心算落地了,可以回家过个安稳年了。”

  1月6日下午6时,四川籍农民工唐某在沙县司法局高桥司法所的调解下如愿拿到了工钱,高高兴兴地踏上了返乡过年路。

  就在3小时之前,唐某还怒气冲冲地来到高桥司法所要求帮忙讨薪,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唐某于2020年5月受雇于包工头张某做工,两个多月后,唐某又应张某的要求来到高桥镇某养猪场打工。本来按照事先谈好的工钱,唐某能拿到3万余元,可结算时却因伙食费结算问题和包工头张某产生了矛盾,至今还有1万余元工钱没到手。

  接受唐某的调解申请后,高桥司法所迅速联系包工头张某和养猪场老板林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后,唐某和包工头张某以及养猪场老板林某就各执一词。

  唐某说:“现在外面雇工都是要包吃住的,这是默认的规矩,包工头张某以这个理由来克扣我的工钱就是在欺负人。”

  包工头张某则说:“不是不给唐某钱,因为当时叫唐某去做工的时并没有约定包吃住,吃饭付钱天经地义,本就是要扣伙食费的;另外养猪场老板林某还有几万块工钱没给我,我也没办法给唐某钱。

  养猪场老板林某则说:“不是不给包工头张某工钱,我就怕给了张某钱,张某和唐某之间的工钱结算搞不清楚,过后唐某又来找我要钱,我不是冤大头。”

  调解陷入了死结。

  为破解调解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包工头张某作为调解突破口,从情理法入手耐心做张某思想工作:“你和唐某是老乡,老乡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大家在外不容易,你帮衬老乡这一次,他记得你的好,大家以后还可以好来好往。而且去年国家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付法律责任的,如果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这番话点醒了包工头张某,他表示不在伙食费问题上纠缠不清。

  同时司法所又做养猪厂老板林某工作,使林某表态只要能妥善解决唐某和张某的纠纷,她愿意马上支付剩下应给张某的工钱

  最终张某和林某同意共同分担唐某的伙食费,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现场将剩余的1万余元工钱付给了唐某,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曾鸿坤、杨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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