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06-1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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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113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9]函5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10元/人。具体为:客观题60元/人科(三科);主观题100元/人科(一科);上交司法部3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