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1-01-14 10:1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证明的依据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资产证明(资金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

 含分所设立许可

  2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住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三十四条

 含分所设立许可

  3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总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5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资产证明(资金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住所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

首次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行政许可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8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行政许可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9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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