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标准
(2016年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案件的社会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务员及参公单位身份的工作人员参照第四条(九)]。
第三条 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补贴等办案开支以及服务费。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直接向社会律师、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
(一)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 6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 600元,审判阶段每件 1000元;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 1200元;申诉案件每件800元。
(二)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时,办案补贴减半。
(三) 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需到市区范围外会见、调查取证、开庭、司法鉴定等,每件案件另支付差旅包干费300元。
(四) 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援助活动的,每人每次100元。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每件500元支付:
1.民事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律援助人员已经做了前期工作,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调解撤诉的除外);
2.根据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社会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社会律师在阅卷、会见之后,开庭前法院又撤销通知的。
(六)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做了前期工作,但未达到第四条工作量,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按每件100元支付。
(七)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而被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3.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4.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向受援人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的;
6.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八)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办案成本支出特别多的,由承办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经审核后,办案补贴可以在上述补贴标准外,再予以适当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补贴标准的一倍。
(九)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务员及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开支的直接费用据实核销。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200元。
(十) 同一案由有5人以上的案件为群体性案件。每位律师原则上承办5—6个案件,第一个案件补贴按正常办案补贴标准支付,其余案件每个按正常办案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支付。
(十一) 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据实核销。
第五条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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