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来源:市司法局法援中心 时间:2018-09-14 0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升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及具体案件承办人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监督】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人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业务规范,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受援人、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评议监督。

第四条 【目的】承办人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尊重受援人,以真诚的态度和礼貌的言辞对待受援人,做好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劝导受援人依法、理性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对本机构指派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全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查与评判;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对所辖区域内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查与评判。

 

第二章 准备阶段

第六条 【案件接收】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及时联系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告知联系方式。

第七条 【委托授权】法律服务机构和承办人应当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办理委托手续和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授权范围,并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及时约谈】承办人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3日内联系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约定会见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 【约谈受援人】承办人约谈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了解以下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在重要事项通报记录上记录。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受援人诉求;

(三)案件的相关证据或取证线索。

 承办人应当同时向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知以下事项:

(一)向受援人介绍承办人的代理职责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风险提示。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并指导受援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规避;

(三)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告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对判决的救济途径等;

(四)征询受援人对采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意见;

(五)告知受援人在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十条 【会见要求】承办人约谈受援人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事先制定谈话提纲;

(二)规范制作《谈话笔录》,受援人确认无误后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承办人应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三)有效地向受援人提供咨询,保障受援人理解可以进行的选择、潜在利益和这些选择及利益的风险;

(四)不得诱导、教唆受援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

(五)尊重受援人的选择,遇有受援人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应当释法明理、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阅卷】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期限届满之日起到法院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应当做到全面阅卷、重点摘录,分类整理,并依据阅卷信息判断是否需要补充证据。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承办人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围绕证明对象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民事权利遭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的证据,妨碍民事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的证据,受援人的有关情况等,避免遗漏必要证据,并规范制作《调查笔录》。

承办人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受援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

对因故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依法申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调取。

第十三条 【确定代理方案】承办人应当根据案情分析法律关系以及能够采取的途径与方式,向受援人作出详细说明。承办人应当尊重受援人的意愿,认真执行并完善代理方案,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受援人权益。

 

第三章 庭审阶段

第十四条 【立案】承办人应当协助受援人办理立案手续。

受援人因故不能前往法院立案的,承办人应当代其办理并将立案情况及时通知受援人。

第十五条 【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承办人应做好以下开庭准备工作:

(一)了解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和证人名单;

(二)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三)制定庭审辩护方案。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意见、辩论提纲等;

(四)通报受援人。告知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询问受援人是否申请回避;沟通辩护思路和观点;告知庭审程序、受援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五)其他根据个案情况开展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出庭】承办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出庭,全程参与庭审。

承办人出庭时应着装庄重、举止文明,尊重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不得中途退庭、扰乱法庭秩序。

第十七条 【庭审笔录】在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应认真听取各方的问答和发言,做好出庭记录。

第十八条 【法庭调查】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和答辩、发问和回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十九条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承办人要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进行发言,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收集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等阐明本方的观点,反驳相对方的观点,做到依法、据实、合理、全面、客观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发现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二十条 【参与庭审调解】承办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受援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提交代理意见】承办人应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意见》要做到内容全面、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法律适用得当。

第二十二条 【告知救济途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或裁定后,承办人应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是否上诉或者申诉向受援人提供咨询服务,告知受援人继续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其他程序】承办人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承办工作,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行】本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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