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50000665064383N,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28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黄彬川,机构负责人:林秀娇。
2021年7月13日,三明市司法局向本协会出具《关于对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行业处分的建议函》。本协会对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超执业范围进行鉴定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行驶轨迹鉴定、行驶速度鉴定)。
2019年4月2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委托,对闽HMP832号车目前市场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于同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车鉴估字第15号),收取鉴定费1000元。
2019年6月25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委托,对闽GLC110号车事故车辆的前部及左前侧等部位损坏原因及其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于次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车鉴估字第22号),收取鉴定费2600元。
2019年7月29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委托,对赣E25821解放CA4250P66K24T1A1E4半挂牵引车肇事后,造成三明长途线务局通信光缆损失进行鉴定,于同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痕迹(车)字第24号),收取鉴定费960元。
2019年9月16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王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于同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465号),收取鉴定费1200元。
2021年6月21日,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主动向三明市财政局上缴上述四个鉴定案件的违法所得576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份(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车鉴估字第15号、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车鉴估字第22号、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痕迹(车)字第24号、闽中博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465号);2.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专项治理问题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专项治理查纠报告》;4.司法鉴定人黄玉水、潘文萍、郑标、林汉岭的《司法鉴定人专项治理查纠报告》;5.三明市司法局对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管理人员黄荣敏,司法鉴定人黄玉水、潘文萍、郑标的调查询问笔录;6.司法鉴定人林汉岭的《关于自查鉴定超执业范围情况说明》;7.《一般缴款书》;8.上述鉴定案件收取鉴定费票据四张。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协会于2021年8月4日履行惩戒事先告知程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协会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协会认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六条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业务范围,不能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闽司〔2019〕19号)要求:对于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鉴定、房地产资产评估鉴定、车辆路产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知识产权鉴定、海损评估鉴定、假肢矫形器鉴定等7个项目依法注销登记。相关鉴定机构自2019年3月15日起不得受理上述7个项目的鉴定委托,对于此前受理的要在2019年5月15日办理完毕或做退件处理。2019年3月,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注销车辆路产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的许可登记。因此,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办理的上述四个鉴定案件超出其登记业务范围。鉴于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在专项治理期间主动交代问题,上缴违法所得。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查。
三明市司法鉴定协会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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