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198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内容、等次、程序
全市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考核范围、内容、等次、程序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二、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各设区市在评定公证机构优秀等次时应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公证机构总数的30%以内、各公证机构在评定公证员优秀等次时应控制在公证员总数的30%以内。
三、具体安排
(一)全市各公证机构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对本机构的自查和对公证员的考核评议,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对公证机构执行有关收费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证机构做出综合评价。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和考核等次,并于1月27日前将《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公证机构财务内审报告和考核工作报告等上报市司法局。
(二)各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于2月25日前,根据市司法局确定的考核等次,登录“全国公证管理系统”,点击“网上办事”栏目选择“公证处年度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或“负责人年度考核”项目,按要求认真填写年度考核有关内容,完成网上考核并提交到各主管司法局。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应于3月1日前登录“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完成对所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并提交市司法局,以便市司法局适时对上报资料审核。各县(市、区)司法局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公证机构、公证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市司法局将于3月31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年度考核纸质材料,省司法厅审定后将通报考核结果。
四、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审核所属公证机构、公证员(负责人)年度考核材料,做好2021年度考核工作。
联系人:陈洁,联系电话∶8235017
附件∶1.福建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表
2.公证员年度考核表
3.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
4.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司法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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