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19-05-07 15:15

近日,司法部印发第144号令,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自6月1起实施。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7左右的水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切实发挥了监督司法鉴定执业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期待还有差距。

  2017年10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新修订的《投诉处理办法》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体例结构上未作调整,通过增删和修改,比原《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7条,涉及多项与投诉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改动,比如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就近就便提出权利救济申请;比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以便投诉人及时得到权利救济等。修订后的《投诉处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活动,进一步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一是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并对不予受理情形的表述更加清晰;二是规定了便民利民措施,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三是规定了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四是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

  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是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三是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人的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四是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进一步增强投诉针对性。一是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三是保障对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依法直接处理;二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三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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