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类别 |
收费项目 |
最高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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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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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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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商事合同 |
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最低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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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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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民事协议 |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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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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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5%收取,最低400元/件。(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8%收取,最低4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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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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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遗嘱公证 |
每件收取600元 |
包括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没有提供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的,减半收费,每件收取300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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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明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1)自然人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2)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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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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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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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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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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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
每件收取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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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等 |
每件收取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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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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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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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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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
每件收取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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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监督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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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
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3%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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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会议、开奖、抽签、竞赛、物品销毁、清点财产等公证 |
每件收取1000元(2小时)。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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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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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抵押登记 |
每件收取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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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文书、物品等 |
每件每年收取100元 |
大宗物品的保管费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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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
每件收取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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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拟法律文书 |
每件收取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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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核实 |
每件收取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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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翻译费 |
每一千字8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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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
每个公证卷宗收费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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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公证书份数 |
每份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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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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