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时间:2021-09-07 11:05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最高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类别

  收费项目

  最高收费标准

  备注

 

  一、证明法律行为

 

 

   

  1

   

  (一)证明商事合同

  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最低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2

 

  (二)证明民事协议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5%收取,最低400元/件。(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8%收取,最低400元/件。

 

  4

   

  (四)办理遗嘱公证

  每件收取600元

  包括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没有提供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的,减半收费,每件收取300元。

  5

   

  (五)证明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1)自然人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2)法人或其他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6

   

  (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7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8

   

  (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每件收取120元

   

  9

   

  (二)证明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等

  每件收取120元

   

  10

   

  (三)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文书(证照)文本相符等

  每件收取500元

   

  11

   

  (四)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12

   

  (五)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50元

   

  13

   

  (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元

   

   

  四、现场监督公证

   

   

   

  14

   

  (一)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交易行为公证

  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不超过200万元的,每件按1000元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03%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15

 

  (二)证明会议、开奖、抽签、竞赛、物品销毁、清点财产等公证

  每件收取1000元(2小时)。现场监督每超过1小时的,加收500元;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算。

 

   

  五、公证事务

   

   

   

  16

   

  (一)公证抵押登记

  每件收取200元

   

  17

   

  (二)保管文书、物品等

  每件每年收取100元

  大宗物品的保管费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收费。

  18

   

  (三)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每件收取100元

   

  19

   

  (四)代拟法律文书

  每件收取100元

   

  20

   

  (五)公证核实

  每件收取150元

   

  21

   

  (六)翻译费

  每一千字8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22

   

  (七)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每个公证卷宗收费20元

   

  23

   

  (八)增加公证书份数

  每份10元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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