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司法部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时间:2021-09-07 11:10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司法部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司〔2021〕8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公证协会

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促进我省公证工作发展、优化提升全省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利企便民,现将我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7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围绕进一步强化公证公益属性、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

(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进一步核减公证事项证明材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最大程度方便公证事项申请人准备办证材料。实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证事项至少要达到130项,2021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并适时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四)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公证机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县(区)司法局以及省、市公证协会要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实效。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县(区)司法局,省、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底  

(五)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按照利企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制定我省统一的告知承诺事项202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将按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相关主体不再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2021年底

三、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六)放宽公证执业区域。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动更多公证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向全省公布“全省通办”公证事项清单,数量不少于15项;积极落实公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部署。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事项清单2021年底公布,动态调整

(七)均衡配置服务资源。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增设或改制原有公证机构,提升公证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切实解决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问题加强对偏远地区、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山海协作,引导县域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等方式,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积极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协议内容。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精神,不得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数量,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全部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2021年10月底前发布新的“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事项数量不少于90项。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

(九)提升窗口服务效能。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窗口规范化建设指引》,进一步优化窗口场所建设,做到功能分区明确、服务设施齐备,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效率质量,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提升群众评价满意率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县(区)司法局,省、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2021年底

(十)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商标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有效运用涉企“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2021年底,全省开设涉企“绿色通道”的公证机构达到60家,2025年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县(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预约办证、上门办证、周末不打烊、延时服务、延伸代办服务,在严格办证程序前提下,缩短办证期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24小时出证。加强沟通协调,着力打造便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试点推广在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开设快速服务(公证)窗口,提升公证首选率、满意率,探索与社保、金融等部门互设办事窗口

(责任单位:市、县(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公证信息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十二)加快推进全省公证业务数据库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尽快完成存量公证业务数据电子化,实现增量公证业务数据实时入库更新,为做好公证机构向用证部门开放共享公证数据和在线查询核验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厅信息办、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有效拓宽公证行业内部及公证行业与用证部门数据互联渠道。分运用全国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行业内部查询核验机制。积极开展用证部门对公证数据在线互联核实需求调研以及沟通协调,扩大电子公证书面向使用部门的对接范围。2021年底前,我省大多数公证机构要实现与全国公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互联,2022年要全部完成对接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验核,压减当事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证质量和出证效率。鼓励公证行业充分运用区块链、数码防伪等技术丰富公证书验真方式方法,防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证造假。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按要求落实)

(十四)推广运用在线公证服务模式。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并接入全国、地方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完成相关公证申办流程。加快推进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一次不用跑”公证业务数量在偏远地区、在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开展远程视频公证,较好地满足偏远地区群众的公证服务需求。推广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到2021年底,全省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不少于20家。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公证协会

成时限:机构数量目标2021年底前完成,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五、强化公证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强化公益服务。督促、指导公证机构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公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通知》要求,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每名公证员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至少办理2件(次)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未完成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技能作为公证员职业培训重要内容,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把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指标之一。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人事处,市、县(区)司法局,省、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六)强化执业监督。健全公证执业活动检查制度,每年抽选两个设区市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并全省通报检查情况,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情况等进行核查。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力度,督促公证机构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职责,防止出现根据虚假证据出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情形。依法依规对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等职责。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市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强化质量与服务监管。注重公证质量建设,常态化开展公证警示教育、质量评查评估和督促整改,定期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大力整治“一证难求”、“限号公证”、违规收费和“门难进、事难办、态度差”等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各市公证协会要组织落实公证法律服务“好差评”制度,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办结环节设置“随单评价”等方式,分阶段或一次性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提升服务品质。

责任单位:市、县(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狠抓责任落实。各市司法局要精心筹划,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本地区优化公证服务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按规定有序推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规定针对本地区落实推进公证改革和服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县(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2021年底

十九)持续深化改革。县(区)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要把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积极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试行企业化管理等改革措施,加强合作制公证机构规范建设推动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制度供给增强公证行业吸引力和从业人员内生动力,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县(区)司法局,省、市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区)司法局、市公证协会要善于发现培育、总结上报基层公证工作改革创新做法经验,做好各类优化服务先进经验的复制推广工作全省公证行业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证法律制度、程序规则,宣传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保障民生的做法、案例和成效,讲好公证故事,让社会各界知晓公证、了解公证,认可公证的服务价值,为公证事业规范建设与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县(区)司法局,省、市公证协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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