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山的苦竹一直都是我在管理的,他凭什么不让我砍呢?他都没有投入,也没进行管理,凭什么坐享收益......” 5月20日,陈某很激动的冲进三明市沙县区富口司法所讨说法。
原来,陈某已经管理罗溪村溪尾的一片苦竹山十余年了,而今年,他的邻居苏某提出该山场是他的,不让陈某再继续管理和收益了,双方因此多次争吵无果,无奈之下,陈某到富口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让陈某不要着急,只要苏某同意,可以通过调解进行协商。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苏某,请苏某拿着林权证到司法所调解。“最早的时候,该山场是我父亲苏荣某与陈德某共有的自留山,我都有林权证。后来因为陈德某过世了,他的那份被村委会收回。之后由于我家在分配时人口算错少分了一个人口,就将之前收回陈德某的那份中的一人份分给我们。所以这部分山场是我的,我要自己经营管理了。”苏某到司法所后,将竹林所在自留山的归属情况作了说明。但陈某对此并不认可。调解陷入僵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还是通过现场调解的方式寻找突破口,让两人先回家,等司法所与罗溪村委会沟通后,再一起到自留山进行现场调解。
5月21日上午,富口司法所工作人员、罗溪村委会干部和陈某、苏某一起,来到富口罗溪村溪尾山场,现场实地查看。根据苏某提供的自留山证和村委会干部的现场确认,该片山场确实为村委会分给苏家的自留山。陈某对这个结果一时无法接受。
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法条向陈某释法,告诉陈某,土地是归集体所有,该山场村委会有权进行土地发包,自留山确实是苏某所有。通过一番普法,陈某认同了竹林所在自留山归属苏某,但表示这么多年自己管理苦竹林也不容易,总不能多年的付出到头来一场空。司法所工作人员将陈某的想法转告苏某,希望苏某站在陈某的角度体谅陈某,给与陈某补偿,苏某提出可以给陈某伍佰元工钱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 潘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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