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区:雇工受伤起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
来源:基层科 时间:2021-12-28 11:20

  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高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避免了矛盾升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因工受伤需维权

  2021年初,林某受雇于三明市沙县区高桥镇某企业。2021年4月,林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右脚不慎被砸伤,住院治疗27天。企业为林某支付完住院的治疗费用后,就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林某要求企业承担后续治疗费用,但由于双方就后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8月初林某到三明市沙县区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此事。

  各执己见陷僵局

  在接到林某的申请后,司法所通过到企业和林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整件事情的详细经过。2021年8月6日,司法所组织双方到场调解。林某认为,自己是做工时受伤的,费用理应由企业全部承担。企业却认为,己方已支付了林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已仁至义尽,更何况林某的右脚在15个月前曾摔伤致右外踝及后踝骨折,在三明市沙县区总医院外二科进行了右外踝及后踝骨折切开复位+钢板、空心螺钉内固定术,认为本次因搬运货物右脚受伤,其原因与其先前摔伤导致腿脚不灵便也有关系。同时,企业还认为林某原先分配的是修剪的工种而非搬运的工种,如果不是林某未经许可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也不会导致她后来在工作时受伤。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陷入僵局,司法所调解员要求双方先回去冷静,再择期调解。

  悉心调解止纷争

  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司法所调解员多次用“背对背”的方式与林某和企业分别沟通,“企业在你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医,支付了住院的全部费用,能看出是怀着诚意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你能否退一步也为对方想想?”“毕竟她受伤是事实,目前还要解决生活问题,你们企业能不能再想想办法?”,调解员劝双方换位思考。

  近一个月的调解中,司法所调解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通过摆事实、讲法律,本着互让互谅、换位思考的原则,最终就林某因工受伤事宜拟定多个赔偿方案。2021年9月2日,林某接受企业1.5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场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叶瑾、张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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