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心结,促和谐!纠纷化解露笑颜……
来源:基层科 时间:2023-03-09 10:16
 近日,永安市曹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工程致农田损坏而引发赔偿纠纷,在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努力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赔款,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工程建设起纠纷

  “我已经跟村委会沟通过好几次,都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请司法所帮忙讨个公道!”李某(化名)略显焦虑地说道。

  2023年春节刚过,永安市曹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就接到辖区群众李某的调解申请。据了解,2022年7月份左右,李某兄弟发现自家位于曹远镇辖区坑边池仔河边一处农田及挡墙被损坏,农田一侧的道路有明显的挖掘机轧过的痕迹。该农田平时很少打理,出现这种情况李某及其家人第一时间找到村干部询问缘由。

  “此前已经查看现场情况,去年因改造工程建设需经过农田一侧的道路,可能是挖掘机在进场时不慎将李某家的农田及其挡墙损坏,并非有意,我们愿意对其进行适当赔偿。”施工方张某解释事情经过。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司法所负责人及时联系包村领导及村主干到涉案农田位置进行实地核查,详细了解损坏情况并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剖析问题知症结

  “我现在唯一的诉求就是要求施工方将损坏的田地及挡墙恢复原状,我不愿意接受赔偿金补偿。”李某态度坚定。

  “在工程施工之前未与李某家提前沟通,确实存在工作失误,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地理位置特殊,想要按照原来的工艺恢复比较困难。”施工方张某面露难色。

  2月1日,镇调委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第一次调解工作,调解初始双方就争吵起来,场面一度混乱。调解员意识到继续争吵事情难有头绪,遂采取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分别谈心谈话,得知李某的父亲在前几年因车祸瘫痪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认为家中缺少“顶梁柱”的支撑,产生在村里被“欺负”的错觉,以为遇事就得不到公平对待。然而施工方认为李某做法激进,多次到12345平台进行投诉,刻意为难施工方,并非真的想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李某诉求属合理合法。

  结合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司法所负责人及时会同包村领导和村干部对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问题进行分析研讨。

  情理并重解心结

  涉农田案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调解员深知化解此类矛盾要及时,疏通当事人心里疙瘩要及时。2月8日,由镇调委会组织开展第二次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用理性态度解决问题,同时采用“背靠背”调解法,设身处地与双方当事人谈村里情、讲道理、举实例、释法律,告知双方要互谅互让、心平气和,逐渐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在调解员耐心劝说之下,李某愿意以赔偿金方式来补偿,后期再自行修复农田及其挡墙,调解工作进入佳境。

  纠纷化解露笑颜

  3月1日,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根据相关部门提供数据综合考虑农田、挡墙损毁情况以及地面作物价值,进行逐一估算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意向,最终,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施工方赔偿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并一次性支付,双方握手言和。历时八个多月的矛盾一朝化解,双方都露出会心的笑容。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一直以来,永安市曹远镇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整合司法、公安、综治、信访、纪委、妇联等各方人员力量,提供矛盾化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法治宣传等便民利民服务,建成“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帮助群众“只进一扇门,可解千家事”,切实在调解工作上下功夫、出实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努力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工作成效,回应人民群众更加多元化司法需求,做到最大限度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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