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四)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七)实习人员完成的不少于十件(个)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退休人员和拟兼职从事律师执行的人员除外);
(九)律师事务所按《实习协议》向实习人员发放工资的证明;
(十)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指实习人员参与的且已办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专项法律服务等法律文书、实习活动记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实习活动记录,是指能够反映和体现实习活动主要内容与过程的工作记录。该工作记录每周形成一次,由指导律师及时出具点评意见,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存档,以备考核委实地抽查或者按考核委通知在实习考核书面审查期间线下或线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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