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服务规范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 时间:2021-01-19 11:34

  司法行政机关应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以下服务规范: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确定参加审查、核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流程和具体岗位,明确规定工作职责、任务、标准及权限,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二、受理机关应在政务服务大厅或公共服务场所组织开展申请材料接收、申请受理工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好受理现场的规章制度、服务指南、申请人须知等信息公示;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受理现场全程音像记录。

  三、受理现场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身份证识别仪、高清扫描仪、签字板等工作设备;具备条件的,可配置指纹识别仪、人像比对等设备。工作人员应熟练操作相关设备,熟悉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四、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确认是否受理申请,认真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完整答复或有效解答。

  五、审核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热心服务申请人。

  七、审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保护申请人信息安全,维护申请人权益。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规范的承办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虚心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监督电话:0598-82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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