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受理申请、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事项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140号)
10.《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四、受理机关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八、申请材料
(见下页)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公布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或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zwfw.12348.gov.cn)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
3.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并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受理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十、审核认定程序
(一)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扫描制作电子档案,审查申请材料;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
4.司法部审核认定,作出授予、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审核认定工作流程图:
十一、审核时限
四十个工作日。具体是:自受理申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司法部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至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十二、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三、审核结果
(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四、结果送达
本人现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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