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纠纷暖人心 化隐患助矫正
来源:明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时间:2023-11-13 16:27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正是因为有你们的帮助,我才能这么快就把赔偿的事情解决了,以后我一定会认真接受矫正。”在为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成功调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吴某激动地对明溪县司法局雪峰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

  飞来横祸埋隐患,烫伤赔偿寻帮助

  近期,雪峰司法所接到吴某电话,因其子在外就餐时不慎被烫伤,情况严重,紧急申请外出至三明市医院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并查看伤口后,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时通过微信联系,了解治疗情况,给予吴某慰问和关心。

  过后,吴某到司法所报告时,拿着一叠材料询问是否能帮助其组织与店家进行调解。考虑到如果本次纠纷未能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可能会对吴某的监管造成一定的隐患,鉴于吴某的孩子还在治疗期,司法所一方面建议继续治疗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另一方面马上与店家联系。店家表示烫伤是小事,只需要到药店买药涂抹就能好,无需前往三明医院治疗,不同意支付三明医院治疗费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此次烫伤的严重程度,如其不同意调解,吴某可能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到时耗费的时间和人工成本会更多,请他再认真考虑。经过司法所的耐心讲解,最后店家同意参加调解。

  责任划分起争执,现场调解辨是非

  调解开始时,店家表示只愿意支付医药费,其它费用不负责,发生烫伤是因为吴某孩子站在他厨房门口,小孩个子小,在视线盲区才导致热汤倾倒在小孩身上,吴某没有尽到照看好自己孩子的义务,店家没有责任。吴某表示,自己没有照看好孩子是自己的疏忽,但是店家作为经营者,应该考虑到消费者携带孩子在店就餐,孩子走来走去是普遍现象,店家服务过程中理应小心谨慎,为意外的发生作出预判,同时店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此次孩子烫伤面积大、程度严重,不是一支药膏就能治好的,这段时间为了照顾孩子,吴某在三明、明溪两地奔波,无法工作,加上在三明的治疗费、住宿费、来往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支出不低,孩子还承受了巨大的疼痛,以上种种,他认为店家应该要进行赔偿……

  看到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所告知店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各类发生意外的可能情形做到醒目的警示告知。否则,一旦发生顾客受伤意外,会产生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店家的厨房门口没有粘贴闲人免进这类提示,店铺本身空间较小,坐在厨房门口两侧的顾客,特别是小孩,确实存在安全风险。而吴某作为成年人和监护人应该要尽到监护好未成年人的责任。店家和吴某双方都存在过错,应该要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无异议,纠纷解决助矫正

  通过调解,双方都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是对于要承担的比例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推动纠纷化解,司法所先把涉及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告知双方,再了解双方心中的赔偿数额,通过释法明理逐步缩小差距,经过多次磨合,最终双方对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调解员当即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店家当场将赔偿款支付给吴某。至此,一起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损害赔偿纠纷就此终结。

  近年来,雪峰司法所始终坚持以严格执法与人性关怀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紧抓社区矫正工作,既严格约束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又用心帮扶,用人文关怀和多元化调解机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工作和心理上的问题,真正使其能够正常生活、安心矫正。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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