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该无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是我没能珍惜社区矫正机会……”,3月12日下午,被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深感后悔不已。
周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 4月 29 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按照规定时间到宁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入矫,在宁化县司法局城南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入矫后,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两次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三明市区,并且多次未按照监管要求发送确认位置信息,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处罚,受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仍然未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发送确认位置信息。鉴于该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在征求县检察意见基础上,2024年1月24日,宁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原判决机关建议对该矫正对象给予撤销缓刑。
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24年3月12日宁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刑事裁定书》,《逮捕决定书》后,于当日协同县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收押县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三年有期徒刑。(陈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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