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 社区矫正有尺度更有温度
来源: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时间:2024-06-09 15:27

  

      

      “谢谢你们,我一定依法经营公司,同时严格遵守跨市、县活动期间的监管规定!”近日,当社区矫正对象许某得知其申请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获批时,高兴地说到。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2年10月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大田县接受社区矫正。案前,许某同时就职于大田县及厦门市的公司,并分别担任法人代表和部门主管,妻子孩子均在厦门市居住、生活。社区矫正期间,许某多次申请外出至厦门市处理工作和家庭事务,但因每次前往厦门洽谈业务都需提前3天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外出,导致几次错过与生意伙伴的交流,对企业生产和自身工作影响很大。5月6日,许某向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经常性跨大田县和厦门市活动,在办理过程中,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共同护航民企健康发展。

  前期调查

  为深入了解许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同时,核实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均溪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同前往许某就职的两家公司进行调查走访。经了解,许某作为大田县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的破产重组事宜;作为厦门某公司的部门主管,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其妻子自2007年就在厦门市工作生活,其儿子就读于厦门市某小学。经过深入的调查了解,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就许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现场

  5月22日,公开听证会召开。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许某的个人情况、外出申请事由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听证员进行全面介绍;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就许某入矫以来的表现及会前调查走访所了解的事实进行详细介绍。为加大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教育力度,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许某符合经常性跨区域活动审批条件。随后,听证员对申请人许某企业经营现状、经常往返两地的理由、时间、频次进行了进一步询问。经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许某符合经常性跨区域活动审批条件。

  后期监管

  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就像飞得更高更远的风筝,作为社区矫正机构应紧抓监管教育之“绳”,确保“风筝”不偏航、不断线。后续,大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许某的监管教育,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汇报、微信视频抽查等形式强化监管,确保许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安全稳定矫正。(池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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