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指导意见
来源:复议科 时间:2020-11-03 09:46
 

   行政复议是各级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和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受理、审理、决定、执行、指导监督环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受理

(一)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要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情况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准确、全面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行政复议咨询电话和行政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二)逐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细则,明确来信(函)、来电、来访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要有供行政复议工作使用的接待场所和负责立案接待的工作人员,并在接待场所内公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提供统一格式文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要积极协助申请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要积极推广运用互联网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部门逐步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渠道。

(三)规范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登记制度。当场接收行政复议书面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并要求申请人确认送达地址或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邮寄的,应保存邮件凭证;接受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应安排工作人员在场,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必要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并注明收到日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

(四)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实行立案与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对符合《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合理的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对确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加大对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要规范不予受理决定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上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备案审查、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二、审理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答复的期限规定,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答复书要增强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被申请人要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应当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清单顺序装订成册提交,提交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

(二)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进行集体讨论评议,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讨论评议情况应当记录,随案卷归档。在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或申请人提出要求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倡导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同意和解、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决定

(一)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二)提高按时审结率。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期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要严格规范案件延长审理期限和中止审理的适用,不得随意延长审理期限和中止审理案件。延长审理和中止审理的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四、执行

(一)及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二)确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五、指导监督

(一)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管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二)定期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要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监督检查要和评比表彰紧密结合,把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申请书、答复书、第三人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其纠正。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复议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意见基本一致,维护法治统一。

(五)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人事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深化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共同探讨统一规范案件裁判标准。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于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及时引导当事人利用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六)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生效决定履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生效决定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履行问责制度等履行监督机制。

(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作用。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解决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对不按照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建议书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或落实不力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可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绩效考核扣分,必要时向有关人事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八)增加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查阅案卷的权利,不得予以拒绝或设置各种障碍。有条件的地方或部门,可以探索逐步实行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上网公开的做法,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和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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