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三明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管理制度》《三明市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备案: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3、收到针对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出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的;
4、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
5、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
二、备案程序
1、市、县(市、区)司法局具体承担本级政府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向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备案。
2、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或者收到裁判文书、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之日起10日内报送市、县(市、区)司法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并随附决定书、裁判文书、建议书或提示函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审理之前向市、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备案,并应当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其它要求
行政复议与应诉的备案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要把责任明确到人,确保落实备案管理和报送工作。备案工作情况将作为各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诉讼案件/“三书一函”备案报告(格式)
3.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备案报告(格式)
三明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