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明司〔2015〕15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司法局,各银行金融信托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将《三明市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8月25

 

 三明市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探索运用法治手段推动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尽快实现银行债权,现就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支持保障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以前置预防为主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发挥证明、监督以及服务、沟通等重要职能,能够对全社会的金融活动和金融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领域的风险、减少诉讼、抑制金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不断丰富依法治理手段,引导和服务金融服务机构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全市各金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认识公证的价值,为规范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二、增强创新意识,努力提升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水平

  公证机构要加强工作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证法定效力,着重从以下五方面入手,助推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主体所产生的信贷类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应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3号)等文件精神,赋予风险度较高的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使金融债权人得以迅速实现其债权,降低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切实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诚信履约。

  ㈡保全证据公证。一是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对涉及金融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解决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金融交易纠纷。二是在债权不能按期结清、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对债款催收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帮助金融债权人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

  ㈢证书、资质等公证。公证机构依申请对金融主体的委托、声明、承诺等行为进行公证和对企业法人的主体身份、资信程度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免去金融部门繁琐的查证核实程序,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

  ㈣公证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财产抵押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赋予抵押合同以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证。为满足金融债权双方对资金交易履约和安全需求,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为保障交易活动的“第三方”,对设定支付或取回条件的债之标的物予以提存公证,以消除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确保债务如约履行,增强债权双方的信用程度。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由市金融办牵头,建立市司法局、审判机关、金融管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沟通会、发布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性文件等措施,共同提升我市运用法治手段推动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水平。

  市司法局对全市公证机构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途径进行指导,会同行业协会,借助有关媒体,加大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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