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明司综〔2016〕14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综治考核项目。为深入开展该项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促进法治三明建设,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法治三明、平安三明这一目标,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平安、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每位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担任一家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 60%以上。 

  三、法律顾问条件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助理员也可列入村(社区)法律顾问范围。有的县法律服务人员数量有限,可上报市局统筹安排市直律师所律师到村担任法律顾问。各县(市、区)也可协调其他政法机关推荐干警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2.近二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协会的行业处分;

  3.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乡镇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四、基本原则 

  (一)服务为民原则。坚持以民为本理念,组织法律专业人员进农村,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二)公益为主原则。注重激发广大律师、法律专业人员社会责任感,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同时积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和争取村(社区)法律顾问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正面导向原则。正面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协助村(社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复合共建原则。法律顾问要与村(社区)原有的各类调解组织等相互支撑、相互补充,通过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的方式,建立复合机制,共同服务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五、主要任务及服务内容 

  (一)基础性法律服务内容: 

  1.开展村务“法律体检”,帮助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协助农村重大矛盾纠纷调解; 

  3.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4.应邀列席村民代表大会、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和会议,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5.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6.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7.配合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二)延伸法律服务: 

  1.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接受委托,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等活动; 

  3.接受委托,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尽心尽责。全市法律服务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村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奉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二)层层落实,强化考核。市局将各律师事务所落实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列入2016年度《规范化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内容,及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重要参考。律师事务所申报年度考核时,应提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协议,及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汇总表。各主管司法局也要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列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法律服务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将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数量报主管局。 

  (三)加强宣传,信息公开。担任法律顾问人员要与各村(社区)沟通,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村(社区)事务公开栏等载体,将法律顾问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聘任期限及“12348”法律援助热线电话等便民信息向本村(社区)群众进行公布和宣传,为满足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服务平台,畅通服务渠道。

  (四)密切联系,发挥作用。法律顾问人员要加强与各村(社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为村(社区)提供必要法律服务,要通过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村(社区)在工作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五)培树典型,总结提高。司法局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村法律顾问的典型事例,利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法律顾问人员要认真记录日常工作的情况,一村一卷,一事一记,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明市司法局

                                                                     2016年3月23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