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规范使用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和文书格式的通知
明司综〔2016〕28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司法部基层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2011〕司基字 9号)和《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卷宗评比的通知》(闽人调协〔2016〕1号),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公信力,增强人民调解员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内容

  ㈠规范使用人民调解组织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全称。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依次组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XX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派驻单位名称)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XX(个人名字)人民调解工作室”。

  ㈡规范使用人民调解组织标识

  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标识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颜色为红、绿、金黄三色。标识两侧悬挂“公正 公平 公开”“合法 合理合情”标语。人民调解标识应严格按照样式和规格制作,可以结合调解室用房实际,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不能使用已过期的人民调解标语。

  ㈢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人民调解文书是调解程序的真实记录,统一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确保了调解文书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是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归档应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文书格式;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清楚、充分;调解协议书中人民调解员应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协议中的履行时间、地点、方式必须明确;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证据、笔录、调解协议签名、捺印、印章规范,调委会印章应加盖在落款日期上。

  三、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司法局和部分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应于5-6月对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识、文书格式给予修正整改,并将人民调解文书标准格式电子版下传至司法所、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确保人民调解文书、档案制作上的规范化。

  2.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拆除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匾、占用其办公场所。各县(市、区)局应做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匾独立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不被无故借用、占用。根据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号)要求,确保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规范统一(人民调解室标语应使用“公正、公平、公开 合法、合理、合情”字样,人民调解徽章由市局按规定统一采购)。

  3.市局已将印制好的《调委会工作手册》、人民调解卷宗封面、业务工作档案盒分发至各县(市、区)司法局。其中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工作手册》1本、调解卷宗封面若干、业务工作档案盒5个以上,村(居、社区)和部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工作手册》1本。各县(市、区)局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配分发调解卷宗封面和业务工作档案盒,并采用市局统一印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手册、人民调解卷宗封面、业务工作档案盒。“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应发至村(居、社区)使用,不能在人民调解组织“一案一卷”中使用。

  4.为确保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可通过县、乡“两级同补”或县、乡、村“三级同补”方式,进一步落实“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同时,按照“强基础,抓规范,稳步提高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思路,将村(居、社区)人民调解案件(含口头调解案件)全部录入省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5.各县(市、区)局应严格按照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和文书格式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形成报告(内容包括自查措施、自查人民调解组织名称标识个数和卷宗份数、存在问题、整改对策及建议),争取于6月底前达到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人民调解标识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化要求。根据《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卷宗评比的通知》,市局将对2015年人民调解卷宗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形成总结报告。各县(市、区)局应从卷宗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筛选,于8月22日前挑选1份优秀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并附上相关材料、电子版,上报至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参评。

                                                                           三明市司法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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