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司〔2017〕2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人民调解员协会:

  根据省司法厅工作部署,现将《三明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

                                                                          2017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为“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三明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设三个等级:初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市司法局相关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和审核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四条 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在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第五条 初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3年以上;

  (二)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具有一定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年均参与调解纠纷2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每年人民调解案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案件不少于年案件总数的20%;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于群众工作,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个人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上表彰。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的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第六条 中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6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调解工作能力较强,且有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工作经验;

  (三)为所在调解单位的业务骨干,累计参与调解纠纷20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每年人民调解案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案件不少于年案件总数的25%;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于群众工作,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个人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以上表彰。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的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第七条 高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9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调解工作能力强,有数次参与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工作经验;

  (三)为所在调解单位的主要业务骨干,且在调解工作上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有传、帮、带的作用。累计参与调解纠纷36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97%以上,每年人民调解案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案件不少于年案件总数的30%;

  (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于群众工作,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个人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以上表彰。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导致的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批准,正式授予相应等级资格的,发给相应的等级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评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评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获奖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制作的人民调解卷宗复印件1份。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符合晋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申请晋升等级,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依申请开展审核工作,晋升程序及所需材料参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材料。

  第十一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列入当地调解人才库,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的疑难纠纷,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应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人民调解员,由原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降级:

  (一)连续两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等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及资格评定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等级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三)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等级人民调解员荣誉的;

  (四)离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等级资格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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