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司〔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司法局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律师调解工作机构,规范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形成覆盖全市、高效、规范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为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组织机构

  成立三明市律师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中院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市中院立案庭负责人、市法律援助科科长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统筹全市律师调解工作,制定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指导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律师调解工作中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总结推广律师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落实律师调解案件权益。

  四、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案件受理情况、人员力量、物资场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适用如下模式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和公示制度,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将律师调解工作室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案件值班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工作场所整合,形成多功能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站”。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成立3年以上,有5名以上专职律师,近3年未受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主管司法局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调解的案件。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五、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重点受理以下案件: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小额债务纠纷;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五)交通事故纠纷;

  (六)医疗纠纷;

  (七)物业管理纠纷;

  (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六、调解程序

  1.调解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时,认为案件适合律师调解的,可主动引导,在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后,双方一致同意律师调解的,由双方填写《律师参与调解申请书》。双方同意暂不立案的,人民法院可暂缓立案。

  当事人也可在起诉前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律师事务所直接指派律师调解。

  2.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律师参与调解申请书》等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移交至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联络员:

  (1)《委托/委派调解函》;

  (2)《律师参与调解申请书》;

  (3)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身份证明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4)《律师调解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5)移送材料清单。

  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联络员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签收并将《委托/委派调解函》(回执)交回。

  3.规范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联络员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参与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案件受理指派函》。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律师调解期间,应形成如下书面材料存档:

  (1)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笔录

  (2)《无争议事实记载表》

  调解结束后,调解律师应填写《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4.案件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律师或者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移送调解结案单》等材料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办理后续结案手续,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法律文书,交由调解律师送达并存档。调解律师收到法律文书并送达后,应将送达回证原件交回法院,并复印留底连同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册。

  七、试点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在全市开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8年7月)

  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相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工作推进会,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8年11月)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充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性,扎扎实实推动各项试点工作开展,确保试点质量和效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于7月31日前全部挂牌,对外投入使用,运营过程中要建立律师调解台账,以备检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法院要总结经验和做法,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汇总经验材料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12月中旬,召开全市律师参与调解试点工作总结大会,开展经验交流,表彰律师调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要将其作为深化矛盾纠纷化解、创新人民调解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将联络员名单汇总后于7月25日之前通过邮箱报送市司法局。

  (二)强化氛围营造。加强律师调解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等作用、优势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可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为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注重衔接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协调推动律师调解与各项改革同步推进,深度整合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解决。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可争取地方财政经费保障或者将经费补贴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经费补贴可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室的,可由当事人承担律师调解补贴费用,调解成功的案件可按照诉讼费减半收取调解费。

  (五)完善绩效监管。对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探索构建与律师职业评价体系相协调的调解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办法。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司法局研究制定。

  附件:1.调解申请书

     2.律师调解告知书

     3.委托/委派调解函

     4.调解案件受理指派函

     5.律师调解协议书

     6.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7.移送调解结案单

     8.XX司法局/法院律师参与调解案件办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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