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三明市信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访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司综〔2018〕39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全省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明市“访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县(市、区)信访局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联系函

        2. 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移交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司法局   三明市信访局

                                                                                  2018913

  三明市“访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探索新时代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的无缝衔接和良性协作,充分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就地解决人民群众信访问题的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平安三明”,营造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机制,力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框架内予以调处,以达到全市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顺利开展“访调对接”工作,成立三明市“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 刘叶爱 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 陈三优 市信访局副处级信访督查专员

  陈春兰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郑仁武 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成 员: 叶一壮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

  汤渊渊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

  陈春来 市信访局接访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司法局,叶一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元明、陈春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1名干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对接方式 

  各级信访部门要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实现无缝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加大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力度,提升解决信访案件的质效。

  (一)规范机构设置。在市级层面,市律师协会成立“第三方调委会”,负责市信访局移交的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受理、调处工作。

  在县级层面,由县(市、区)司法局指导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设立“访调对接工作室”,日常工作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承担,负责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流转、信息沟通等“访调对接”衔接工作。

  “访调对接工作室”内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将人民解调的职责、范围、程序、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室组成人员姓名、照片等内容上墙公开,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及便民设施,规范建立健全各种基础资料台账。

  (二)充实调解队伍。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各行业专业人士等社会志愿者参加到调解组织中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政策、知民情民意、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县(市、区)“访调对接工作室”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从符合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各行业专业人士等群体中优先选聘。

  (三)规范对接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市、县领导批示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信访事项;经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协商会办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信访事项。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范围:(1)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裁决终结的案件;(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3)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4)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信访事项。

  (四)规范对接流程。信访部门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函和移送清单,经信访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文书和必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所涉及民间纠纷一般交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调解组织调处。若矛盾纠纷案情复杂,牵涉面广,涉及当事人较多,可由县(市、区)“访调对接工作室”、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调解组织联合调处。

  人民调解组织认为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应在3日内退回信访部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交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处理。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后,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馈调处情况和结果。

  (五)规范调解程序。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公开、公平、公正和志愿的原则下,合法、合理、合情调解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在调解员主持下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加盖所属辖区的市、县直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要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标的额较大且约定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可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组织应于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调解卷宗。

  五、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建立“访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市每半年、县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通报信访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研判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访调对接”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二)信息互通制度。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要经常沟通联系,特别是在敏感时期、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要及时互通各自所掌握的可能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切实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三)统计台账制度。受理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组织要建立访调对接工作统计台账,如实统计访调对接工作数据,以书面调解协议结案的必须形成规范化卷宗。每个月25日将本月访调对接工作台账分别报送司法行政、信访部门。

  (四)预警防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协作,按照 “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的要求主动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定分止争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实现矛盾不上交。同时,要经常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判预警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涉众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跟踪回访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适用“访调对接”机制办结的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会同信访部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听取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教育疏导跟进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将“访调对接”工作作为发展“枫桥经验”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调解组织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专兼职调解员的待遇。特别是要通过落实“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一案一补”等调解工作奖励和补助制度,充分调动调解员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以和为贵”的理念,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同时,要及时总结、大力宣传“访调对接”工作经验和成果,进一步深化“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

                              

  附件1

  __(市、区)信访局  

  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联系函

    )信调移字【  】第  

  __(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访调对接工作室

  经核查,________案(事)件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现移交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附件:《案(事)件材料移送清单》

                          

  __县(市、区)信访局

                                                                                   

  (本联系函一式二份,一份信访部门留存,一份移交调解室随卷存档)

  附件2

  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移交清单

  序号

  移交项目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移送人:                 接收人:

      

  (本联系函一式二份,一份信访部门留存,一份移交调解室随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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