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明司〔2018〕44号
三明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司法局信用承诺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服务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现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实施法律服务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包括有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法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程序
法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司法局负责归集企业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按以下程序: (一)规范承诺书格式文本。市司法局制定《三明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二)作出信用承诺。《承诺书》应经法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执业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留存、一份交由市司法局保存。(三)信用承诺运用。市司法局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承诺信息,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建立法律服务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就是要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承诺,并作为司法局对其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违法失信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各承诺人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信用承诺制是推进“宽进严管”,构建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强化信用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约束作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二)注重信用承诺运用。司法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信用承诺管理,作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信用档案的参考。(三)加强宣传培训。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规范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附件:三明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
信用承诺书
(单位或个人),现向 (单位),申请 (办理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三明市司法局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单位(盖章)或个人:
法人/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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