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0〕128号)要求,现将《三明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三明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三明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明司〔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三明市司法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三明市司法局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告知方为三明市司法局,承诺方为申请人。
二、适用规则
(一)标准公开。三明市司法局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相关办事指南,并通过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本局门户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规定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二)当事人自愿。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在我局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办事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承诺书公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的承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要求和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查规则
对实行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我局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证明事项具体内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单位内部核查、多部门行业协同协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记录,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在办理时限内,经事中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立即中止审批程序,责令限期整改。
2.经事后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对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3.对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该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对申请人承诺书予以公告。
4.核查结束时,审批办事人员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
5.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科室应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6.负责行业监管的业务科室及行业协会在工作中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审批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审批科室。
7.由省厅审批的事项,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转报省厅处理。
四、承办科室
本方案由三明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牵头实施。通过本单位内部核查的,由本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核查或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告知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做好承诺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