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创建个人调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司〔2016〕1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规范全市个人调解工作室创建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三明市创建个人调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司法局

20161118

  

三明市创建个人调解工作室实施办法(试行)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深化人民调解进社区,切实将人民调解向基层一线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创特色”、“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和要求,县(市、区)创建3个以上以优秀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第二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指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党委政府推荐,经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县(市、区)、三明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命名的,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义开展工作的人民调解机构。

  第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个人姓名”可以用姓名,也可以用姓氏或名字。

  第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授牌。牌子为镀铜,规格60cm×40cm,黑体字,贴于调解室或办公室室门正中靠上位置。

  牌子应当有命名单位的落款,不落注日期。

  第五条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提出申报的人民调解员应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工作敬业;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年均矛盾纠纷调解数量一般不低于30件,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曾成功化解过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力或明显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激化情况;曾受到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2名以上的其他人民调解员或工作助手。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能够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

  ()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受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命名表彰的人民调解员申请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第一个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

  第七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审查命名的程序进行。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工作承诺书。

  ()人民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当地政府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说明。

  ()调解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制作的调解文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本工作室应当保存复印件。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派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的委托,代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专项调解工作。

  第九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人民调解员离开该工作区域,不再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

  ()丧失本办法第四条工作条件之一的。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2年人民调解员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或调解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化解数据,每半年向命名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命名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经正式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成员同等享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补贴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内可以摆放、贴挂被命名人民调解员获得的与人民调解有关的奖牌、证书、奖状等荣誉物品,以提高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公信力

  第十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第十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社区人民调解员等骨干成员,设置日常工作组、重点工作组、应急处突组等若干小组。  

  第十六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执行。县(市、区)司法局应统一个人调解室制度、工作流程等制度牌以及个人调解室标牌,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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