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1〕98号)明确要求:“应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保。年度检查考核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针对今年在律师所年度考核过程中,部分律师所并没有按照规定统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而是由他们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所劳动合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定义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46号)明确指出:“律师行业应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促进律师行业劳动关系和谐”。为此,各律师所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明确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所的法定义务,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地为本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统一办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统一缴交基数。各律师所应当按当地社保公司确定的当年度企业社保的缴交基数承担规定比例的社保费用。如,2011年三明市企业社保各类保险月缴交基数为:养老保险1100元(律师所缴交18%,个人缴交8%);医疗保险1900元(律师所缴交8%,个人缴交2%);工伤保险1530元(律师所缴交0.5%);失业保险1100元(律师所缴交2%,个人缴交1%);生育保险1530元(律师所缴交0.7%)。考虑部分律师原已参加机关事业社保或灵活就业社保,所应缴交基数与参加企业社保的应缴交基数不同,对暂时无法或不愿转入律师所统一办理企业社保的个别人员,律师所应按当年本所人员参加企业社保的缴交标准报销社保费用,超出部分由其自行补缴。
三、严格责任考核。各律师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应当入账,并在年度考核的审计报告中提交本所所有已办理社保的人员名单和律师所所承担缴交费用的详细清单。明年年度考核时,对凡未能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律师所,一律暂缓考核,并取消律师所和合伙人参与当年各项评优评先的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律师所,将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建议市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办理社保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