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29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18
- 有效性:有效
申请人:林X凤。
被申请人:三明市司法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
负责人:郑仁武,职务:副局长(主持工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2024年2月29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受害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主要是被申请人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申请人系福建XX贸易公司的原股东,申请人的股权受到侵害,是受害人,有权进行投诉。2.被申请人认为一案不能重复投诉,系故意拖延时间,且除了张X刚律师外,张X莉律师也涉及该案,因此,该投诉并非重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对张X刚、张X莉律师违法犯罪、违规执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吊销律师执照,并根据法院判决将张X刚、张X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股东会决议、回复函、会议纪要;3.《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1〕第3号)、《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1〕第2号)、《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委托持股协议书;5.(2020)闽0402民初975号法庭笔录(第二次)及《民事判决书》、(2021)闽04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6.《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政行复〔2022〕20号)及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合规,请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不予受理告知书》实体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不是申请人所反映的(2020)闽0402民初975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对张X刚、张X莉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已经于2022年3月依法作出《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并经行政复议维持。申请人反映的律师违法违规行为与上述处理决定指向同一事实、同一案件,且申请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2.《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反映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刚、张X莉违法违规执业的材料。经查发现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该举报应当不予受理后,于同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月2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及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投诉书、《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政行复〔2022〕20号)、(2021)闽04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2020)闽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犯罪线索移送函》及法庭笔录(第二次)、委托持股协议书;3.《对张X刚违反职业操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举报》、证据目录、补充说明、补充证据目录、法庭笔录(第二次)、《关于犯罪线索的回复函》;4.《不予受理告知书》、公文处理单及送达凭证;5.相关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认为被投诉人张X刚、张X莉在林X华与三明市XX投资有限公司、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张X刚作为林X华的代理律师,明知委托持股协议书系事后伪造,仍配合林X华进行虚假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对张X刚、张X莉律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吊销律师执照,并根据法院判决将张X刚、张X莉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人于投诉书中所列的投诉事项具体为:1.张X刚、张X莉律师涉嫌虚假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2.张X刚、张X莉律师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们处以停止执业、罚款、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受理并于2023年12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投诉所指的虚假诉讼是原告林X华诉被告三明市XX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0)闽0402民初975号〕,张X刚、张X莉是该案原告林X华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非该案当事人,被申请人对张X刚、张X莉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2.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作出了《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并经行政复议维持,申请人现反映的举报事项与前述处理决定指向的系同一事实、同一案件,且申请人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曾作出《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就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以张X刚在案涉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为虚假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为由提起的投诉,将查处结果告知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政行复〔2022〕20号),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
另查明,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林X华,股东为三明XX投资有限公司和林X梅。
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投诉书、《对张X刚违反职业操守、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举报》《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明司律投字〔202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政行复〔2022〕20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公文处理单及送达凭证;2.(2020)闽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2021)闽04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3.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但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举报。对举报的处理,参照适用本办法。”本案中,申请人虽认为其为受害人,在林X华与三明市XX投资有限公司、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林X华伪造证据的行为以及律师的代理行为侵犯了其股权,但根据(2020)闽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闽04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且根据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并非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非股东。因此,申请人所反映的张X刚、张X莉违法违规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于《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参照适用《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将其“投诉”作为“举报”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参照《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之规定,针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终结,投诉人在无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或举报的,或者被投诉或举报事项已经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确认的,依法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就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以张X刚在林X华与三明市XX投资有限公司、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为虚假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为由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福建XX贸易有限公司,且经由行政复议维持。申请人虽然提出本次举报新增了张X莉律师,但其反映的虚假诉讼案件与2022年针对张X刚律师进行投诉的案件为同一案件,事实理由也基本一致,且《张X刚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已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参照《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六条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应在接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明市司法局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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