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49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8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12 11:09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明政行复〔2024〕89

  申请人:吴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9幢。

  法定代表人:张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4002400142916号](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0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1月5日,本机关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2日1时35分,申请人在沙县区XX路段处被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查处,申请人认为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1.执法人员身份存疑。申请人吹气过程中并无任何人向申请人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可能非正式执法人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2.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在血液提取、血液检测、血液送检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并没有体现任何送检人员,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全过程的血液提取、血液送检、血液检测程序合法的证据,包括全程录音录像、委托书、送检人员身份证明、鉴定机构鉴定全程录音录像等。血液提取和送检过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第五十五等规定。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检测人员资格证明;3.《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和处罚)。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8月12日1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闽XX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三明市沙县区XXXX烧烤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因申请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沙县区总医院依法提取血样。2024年8月14日,经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吴X血样乙醇含量为135.62mg/100ml,因此,申请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2.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醉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3.被申请人程序合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申请人及执法民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各环节执法规范、程序合法,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证实执法过程合法有效,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展示了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表明、执法程序的严格执行以及对申请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材料、人民警察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及须知、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审批表、领导审批表、交警支队集体审议记录;3.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检测人员资格证明、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说明、卡口照片及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行驶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4.相关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1时35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闽X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县区XX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3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申请人于检测结果单中表示无异议并进行签字确认。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立案,并由民警带申请人至沙县区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血液样本(试管编号为04514636)的乙醇含量为135.62mg/100mL。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于2024年8月14日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血样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2024年8月14日,执法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和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听取意见记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因此,被申请人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根据现场调查记录、询问笔录、相关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饮酒后驾驶闽X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县区XX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申请人呼气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申请人于检测结果单中表示无异议并进行签字按捺手印确认,根据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合格。根据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62mg/100mL。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8月12日1时35分许,申请人饮酒后驾驶闽X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县区XX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对案件经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立案调查,执法过程中,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委托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当场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3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该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均按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时限办理。

  关于申请人质疑执勤民警不是正式的执法民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不同时要求,现场警务人员均穿着制式服装、反光背心、警帽,佩戴警衔、警号等,已经表明了执法身份。并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人民警察证,现场执法的三名民警均持有人民警察证,具有执法资格。

  关于申请人质疑血液提取、血液检测和血液送检过程存在严重违法的问题。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截图,在对申请人血液提取和血液送检的过程中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有两名民警一同进行执法。《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持有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福建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检测并签字盖章,司法鉴定意见与现场呼气检测结果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400240014291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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