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110号
申请人:欧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9幢。
法定代表人:张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4002400146210号]不服,于2024年12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1月6日,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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