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12 11:15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110

  申请人:欧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乾龙新村189幢。

  法定代表人:张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交)行罚决字〔2024〕3504002400146210号]不服,于2024122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516,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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