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0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明政行复〔2024〕105号
申请人:连XX
被申请人:三明市邮政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明宇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菁,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4年7月17日邮寄的申诉举报信进行答复的行为,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1月14日,本机关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处理申请人的申诉事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诉举报(单号为XXXXXXXXXXXXX的快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违法行为),要求处理申诉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7月19日签收,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故此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身份证;2.快递面单及快递小程序签收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理由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XXXX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XXXX公司)涉嫌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举报材料,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三明XXXX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向收寄双方开展调查,查明案涉快件的内件物品为防风火柴样品,该快件规格较小,放至协议快件(当日协议快件数为300余件)中一同寄递,三明XXXX公司验视不到位,收寄了该快件。鉴于三明XXXX公司该次收寄数量为一件,该快件为一盒样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之前也未发生类似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3.被申请人已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签收。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3.履职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5.相关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诉举报信,申诉举报请求为“1.要求依据本市、本省及《寄递渠道涉国家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申诉举报人奖励两万元;2.对企业网点进行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相关单位罚款五十万元,对从业人员罚款一万元;4.案件移送公安对其予以拘留”;申诉举报的主要事实为:申请人于7月13日签收的案涉快件,内为防风火柴,该火柴可正常点燃,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物品。
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经向收寄双方开展调查,查明案涉快件的内件物品为防风火柴样品一盒。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认为三明XXXX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三明XXXX公司。
2024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调查核实情况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签收。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听取意见记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申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诉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然而本案被申请人已经调查,并认为三明XXXX公司本次收寄的防风火柴数量为一盒,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违,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将处理结果于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收到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访的答复,并未收到关于申诉的答复,但经核实,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调查核实情况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可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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