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1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2-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12 11:21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111

  申请人:关X

  被申请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栋

  法定代表人:肖世宣,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邮寄的投诉举报函是否立案的行不服,于2024122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2025123,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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