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2-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12 11:23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明政行复〔2024101

  申请人:夏XX

  被申请人: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沪明新村60幢。

  法定代表人:肖世宣,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进行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1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2025年1月15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事项违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签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名称“XXXX”销售的XX肉桂没有生产日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在15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但被申请人2024年11月9日签收至今未对举报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回复。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举报投诉材料(包括举报投诉书、网上购买记录、收货证明、网购聊天记录);2.身份证复印件;3.邮寄凭证;4.支付宝账单详情。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分送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依法将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分送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投诉举报人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三明市三元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闽执法平台”将该举报材料移交给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查;被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1月14日将投诉材料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2.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申请人以及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依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一是关于举报事项: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1月13日收到被申请人转送的举报线索后,依法依规对被投诉举报人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元区局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因被投诉举报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于2024年11月2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由三元区局执法人员告知申请人。二是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1月14日10:19:53将投诉材料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分流至三元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收到投诉的1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11月15日16:41:48受理投诉;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的7日后,即11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人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赔偿且拒绝参加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三元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终止调解,制发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22号)。2024年11月29日,三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寄出《对夏春果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告知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及依据的复印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2.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全国12315平台投诉流转记录信息、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案管系统案件线索流转图以及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三元区局执法人员经市局抽调参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规程(试行)》;3.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馈记录信息;4.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寄送《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挂号信签收截图。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书》,其中,投诉举报申请诉求为:1、销售者下架产品厂家召回所有产品;2、核实处罚;3、申请举报奖励;4、退款、赔偿。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在店铺“XXXX”购买XX肉桂每包8.5克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见包装”根本就没有,经过咨询商家说在原盒拆开买,小盒没有日期涉案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案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依法严肃查处。

  被申请人经初步核查,被投诉举报人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街XXX号XX新村XX幢X层XX号”,登记机关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所为“XX市场监督管理所”。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信,经被申请人局领导审核后,将线索于2024年11月13日下派至三元局处理,经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同意后,转XX所核查。2024年11月14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案涉投诉件并分流至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5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受理案涉投诉件。

  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指定执法人员接线索对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元市监X责改〔2024〕1122号),要求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024年11月22日,因被投诉人拒绝赔偿和调解,三明市三元区XX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22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1月25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告知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事项终止调解。2024年11月29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22号)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2024年12月6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反馈。

  2024年11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投诉进行答复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听取意见记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涉案举报投诉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分析如下:

  关于投诉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街XX号XX新村XX幢X层XX号”,登记机关为“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所为“XX市场监督管理所”。2024年11月14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案涉投诉件并分流至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5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受理案涉投诉件。2024年11月25日,三明市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告知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事项终止调解。2024年11月29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122号)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2024年12月6日,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反馈。因此,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及时分送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及时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关于举报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信,经被申请人局领导审核后,将线索于2024年11月13日移送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指定执法人员接线索对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的行为,因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三明市三元XX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024年11月29日,举报处理的结果于《对夏XX投诉举报书的回复函》中一并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及时进行分送并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也与投诉处理结果通过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若申请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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