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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_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_ 三明市司法局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50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8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17
    • 有效性:有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24 16:00

    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行复〔202483

     

    申请人:**,男,1960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20****,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南下茅坪小区*号。

    委托代理人:*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1号

    负责人:廖正楼,职务:常务副市长。

       

    申请人**不服永安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称1994年,永安市燕南街道茅坪村决定在马夷口大山开塘口,开采建筑用片石。1994年10月,茅坪村获各级政府部门审批占用茅坪村林地开采石矿。后村委会公开塘口承包招投标,申请人中标,在塘口开采石片。申请人中标后在承包的塘口建造工棚,并修建上山采石所用道路。后村委会决定终止石片开采。申请人停止开采石片后将工棚改造为生猪养殖用房,房屋面积约为776平方左右,其中钢架棚约114.28平方米,砖墙水泥瓦房屋约661平方2021年,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因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建设项目被征收。2021年9月11日,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燕南街道办)与申请人签订了《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地面物征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征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燕南街道办向申请人补偿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共计280617.45元,该部分补偿是对申请人房屋装饰装修部分、114.28平方米钢架棚及申请人栽种树木的补偿,对于申请人600余平房屋,燕南街道办并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为申请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在面临征迁时申请人享有就该部分房屋建筑获得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燕南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申请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房屋不予补偿,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负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以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快递单号:1286796149707),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阶段还称: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申请人与街道办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书》,补偿协议和补偿清单上的签字申请人所签补偿款项申请人已经领取。申请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主要针对其661平方左右的砖墙水泥瓦房屋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补偿。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可以确定街道办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包含了对其661平方左右的房屋的补偿,补偿金额为360元每平方米,补偿款为238658.4元。但是,申请人为与街道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基于征收单位向申请人实施胁迫行为,申请人不得不签署该协议。协议当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补偿金额严重过低,补偿标准缺乏依据。被申请人不应当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该文件不是针对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征收的补偿标准。该标准是2016年的补偿标准,距离涉案征收项目已有5年的时间,2021年的征收项目按照2016年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明显不合理。这样的补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悖的,不能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的城市价值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这也就是申请人所说的即使协议是**所签,但因补偿明显不合理,申请人认为征收单位没有依法真正履行其征收补偿职责。

    对第二组证据,申请人确实收到补偿款。对第三组证据,市政府确实找过申请人,但并不是向申请人送达涉及本案的履行职责的答复意见,向申请人送达是一份信访处理意见,程序不符合规定。对第四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第五组证据无异议。第六组证据无异议。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地面物征迁补偿协议书No:172.《建筑物面积测量计算报告》3.《关于**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燕南办信复字2021〕25号);4.《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登记清单》(无签名)5.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快递单照片、快递签收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其在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被征收的房屋有600余平方米,征收实施单位燕南街道办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严重违背事实。燕南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就该662.94平方米的房屋、二次装修及附属物等已经签订了全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且依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全部补偿款。2021年,被申请人因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茅坪村集体土地,申请人行政复议中的房屋及附属物等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单位燕南街道办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9月11日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征收申请人的砖木房屋、钢架棚、二次装修、林木、菜地青苗等的全部补偿费用均进行了约定。补偿协议书附件《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共计列有24个项目,总计补偿款为280617.45元,其中第12项即为申请人的砖木结构房屋补偿,面积为662.9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60元,计补偿金额为238658.4元;另钢架棚、二次装修、林木、菜地青苗等23项的补偿款合计41959.05元。2021年9月15日,燕南街道办通过永安农商行转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了约定的全部征收补偿款280617.45元。申请人明知砖木结构房屋662.94平方米已经按补偿协议约定收到了补偿款238658.4元,却在复议申请书中虚假陈述砖木房屋600余平方米未得到任何补偿,并且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隐藏了能够直接证明该砖木结构房屋662.94平方米已经获得补偿的《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申请人称其以邮政特快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但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严重违背事实。被申请人6月28日收到该申请书后,当天批转征收实施单位燕南街道办核实处理。燕南街道办收到被申请人的批示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相关征迁补偿情况,及时作出《关于**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于8月8日将该答复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签字。申请人谎称答复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显属不诚信滥用复议权利。综上,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地面物征迁补偿协议书No:17);2.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有签名);3.永安农商行转账凭证、进账单、征迁补偿款发放花名册;4.阅文单、《关于刘**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送达照片和送达记录;5.《关于永安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201号)6.《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安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国土资2013〕103 号);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马夷口A地块);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马夷口B-03地块);9.《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永政办201444号);10.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413号);11.永安市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41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依据:1.《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2.《永安市巴溪湾商业核心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竹子、果树、绿化苗木等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巴商指〔2013〕5号);3.《福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汽园〔2013〕10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承包永安市燕南街道茅坪村在马夷口山场(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开设的采石厂,建设有生猪养殖用房(系工棚改造)、沼气池、水井等建(构)筑物等,栽种了树木和青菜。2013年3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永安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201号),案涉地块位于该批次集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201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召开推进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工作专题会,明确永安市燕南街道办作为案涉地块征迁工作主体201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成立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包括案涉地块在内的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2014年4月23日,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案涉地块征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安汽车城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汽园2011〕50号)文件执行……集体林木、竹子、果树、绿化苗木等作物补偿参照《永安市溪湾商业核心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林木、竹子、果树、绿化苗木等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巴商指2013〕5号)文件执行。

    2021年9月11日,申请人与燕南街道办签订No:17”《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地面物征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征迁补偿协议书》),就案涉地块上的地上附着和青苗征收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征迁补偿协议书》明确此次补偿标准为:《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永安市巴溪湾商业核心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竹子、果树、绿化苗木等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巴商指〔2013〕5号)。《征迁补偿协议书》载明:被征迁建(构)筑物、室内二次装修及附属物等补偿金额280617.45元(详见附表)。附表《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第12项载明:项目为“砖木”、数量为“662.94”、单价为“360”,金额为“238658.4”。《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泉铁路(永安段)街道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6〕123号)明确:砖木结构管理房的补偿价格为360元/m22021年9月15日,燕南街道办向申请人支付了双方约定的征收补偿款280617.45元。

    20246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向申请人支付房屋建筑补偿641170元(970元/平方米*661平方米)2024628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2024年8月3日,燕南街道办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永安市马夷口B-03地块及道路项目地面物征迁补偿协议书No:172.《关于**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燕南办信复字2021〕25号);3.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快递单照片、快递签收记录截图4.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有签名);5.永安农商行转账凭证、进账单、征迁补偿款发放花名册;6.阅文单、《关于刘**反映征迁补偿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送达照片和送达记录;7.《关于永安市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3〕201号)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马夷口A地块);9.《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永政办201444号);10.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开发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413号);11.永安市马夷口道路及周边地块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41号);12.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

    本机关认为,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材料,充分考量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本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重点是被申请人就案涉地块上归属申请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是否全部给予征收补偿申请人燕南街道办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书》明确了征收补偿金额为280617.45元,其附表《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具体列明了24项的补偿项目及对应的数量、补偿标准、合计金额。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来看,申请人主要是认为被申请人遗漏了案涉地块上的660余平方米的建(构)筑物而未给予其征收补偿。但从《征迁补偿协议书》的附表《房屋二次装修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清单》12项的记载来看,申请人主张的660余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已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阶段,申请人亦承认其主张的660余平方米的建(构)筑物已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申请人对其在案涉地块上的除上述660余平方米的建(构)筑物以外的地上附着物(如钢架棚、二次装修等)、青苗给予的征收补偿无异议。同时,燕南街道办依约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了280617.45元征收补偿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永安市燕南街道茅坪村马夷口地块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全部给予被申请人征收补偿

    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阶段,申请人提出了补偿协议签订存在胁迫行为”“补偿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补偿金额严重过低补偿标准缺乏依据”等事由。上述事由属于行政协议订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征收补偿职责履行法律关系,本机关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永安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刘**在永安市燕南街道茅坪村马夷口地块上的地上附着物已全面给予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17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六十九条  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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