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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_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_ 三明市司法局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55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2
    • 有效性:有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24 19:18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13

     

    申请人:林**,男,1946 年*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27****,住所地:福建省沙县东大路**号。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府前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翔,职务: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2月8日作出的沙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凤岗镇东大路49号有祖宅一处(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占地面积为229.22m²,建筑面积共计261.41m², 其中祖遗房146.5m², 简易厨房73.08m²,搭盖砖木结构房屋41.83m²。2010年被申请人开展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征收工作。被申请人印发沙政[2010]第543号《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第三条 拆迁概况(二) 拆迁基本情况1.拆迁四至范围:东起东山村委会道路北侧、西至文庙路文昌门巷以东、南起李纲东路、北至鹰厦铁路控制线以南(详见拆迁红线图)”。申请人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2015年申请人与征收部门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书,至今仍获得拆迁安置补偿,遂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签收。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沙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经检索查找, 您申请公开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被申请人印发沙政[2010]第543号《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第三条 拆迁概况(二) 拆迁基本情况1.拆迁四至范围:东起东山村委会道路北侧、西至文庙路文昌门巷以东、南起李纲东路、北至鹰厦铁路控制线以南(详见拆迁红线图)”;且2015年4月13日拆迁部门曾向申请人作出《易地安置结算单》。申请人房屋位于凤岗镇东大路49号明显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被申请人作出的沙依复[202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您申请公开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答复书》;2.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含相关附件)及邮寄快递单;4.房屋所有权证东大路49号**测绘图5.易地安置结算单;6.罗异明和林**的通话记录。

    被申请人称:区政府办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办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区政府办与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区政府办具有办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权。

    区政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1月16日,区政府办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2月8日,区政府办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邮寄申请人。区政府办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

    区政府办的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合法。2010年11月17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0〕543号, 网站已公示) 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 拆迁期限: 2010年11月17日--2011年11月16日止。拆迁期限内, 申请人林**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条件太高,拆迁人和林**双方没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1月10日,沙县人民政府印发《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延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6〕187号,网站已公示)第四条第(一)规定,拆迁期限:2016年11月18日--2017年11月17日止。2016年11月10日开始再次启动东门片区征迁改造项目,此时申请人林**反映身体原因需要休养,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延期拆迁工作于2017年11月17日已停止。

    对申请人申请的以下公开信息:1、在该片区延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申请人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条件太高,始终不同意拆迁,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更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书”; 若有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则拆迁双方各持有一份协议书。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中也没有规定要经过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书”这一环节; 区政府办、本机关和经办人又经认真检索查找档案,并无林**的“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书”存在,为此,申请人的拆迁安置意向书并不存在。2、该片区的改造建设项目实行双方协商自愿拆迁,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经拆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进行补偿和拆迁,无实行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和强制拆迁。本案因林**不同意拆迁,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对案涉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必要,为此申请人要求提供案涉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不存在。3、入户测量登记表,申请人本人已经持有,无需再申请该信息公开。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片区系沙县城区老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拆迁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原本就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没有征收集体土地和耕地,所以无需办理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手续(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呈报说明书) ,申请人要求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一书四方案不存在。5、申请人要求的勘测定界图,经认真检索,该片区项目只有规划红线图属于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事项,拟复印给申请人。

    区政府办答复书中载明的“您申请公开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该征收房屋相关信息不存在”是指该片区的延期拆迁征迁工作已停止,案涉房屋并未被征收,不存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和未获补偿安置的情况。为了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若有表述不准确之处,区政府办愿意重新答复; 本案答复期间也曾多次与其协商过和解,但其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综上,区政府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0〕543号);2.《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延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6〕187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提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工作中涉及的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书、分户评估报告及入户测量登记表;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该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另查明,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三明市沙县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依复〔2024〕第1号)文件的函》,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依复〔2024〕第3号),且于2024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文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3.《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0〕543号);4.《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延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沙政〔2016〕187号);5.《三明市沙县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依复〔2024〕第1号)文件的函》;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沙依复〔2024〕第3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以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签收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答复书》,共计18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经检索查找……该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不存在”但在行政复议答复阶段,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已进行合理且充分检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案涉房屋位于沙县东门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拆迁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关于“申请公开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表述与此矛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于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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