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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_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_ 三明市司法局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56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26
    • 有效性:有效
    三明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三明市司法局复议科 时间:2025-02-24 19:21

    三明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12

     

    申请人:朱*明,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 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五爱村*号,身份证号码: 350481****。

    委托代理人:周*会,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涵,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欣传,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永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赔偿职责不服,2024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因修建水沟损毁申请人地上附属物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福建省永安市居民,合法租赁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吉山205国道收费站对面土地用于经营永安市森辉花木场,并拥有营业执照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2年7月份,被申请人在永安市森辉花木场位置修建水沟,申请人被占地约0.4亩,共损毁3000多棵树苗与200多米铁丝网。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均未得到有效回复。为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单号: 1096623422136) 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 日签收,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理应按照法定征收程序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双方并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征收的法定主体,对申请人有安置补偿义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属于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本案符合本法规定情形,因此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复印件1.申请身份证;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营业执照;4.租赁协议;5.永安市燕西街道吉山村民委员会证明;6.补偿申请;7.邮寄底单;8.签收底单;9.花木场外围损毁图片。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经营的永安市森辉花木场位于县道X7B5城贡线K22+300附近。2022年7月,根据2022年县道养护计划,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对城贡线K22+175- K22+441 路段公路水沟进行重建、K21+865-K21+876.6水沟壁修复, 项目由永安市通泰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负责施工实施。

    施工前,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在2022年8月10日组织申请人、长线局、通信连人员、通泰公司现场勘查,当面向申请人表明其花木场铁丝网(花木场有部分铁丝网固定在原水沟壁中)和部分苗木已侵占了公路边沟,要求申请人将原有铁丝网自行拆除和移走苗木,申请人现场答应会自行拆除铁丝网、移走苗木,未提赔偿要求。

    2022 年8月22日通泰公司进场施工,申请人也到现场,开挖公路边沟前,申请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说,其苗圃原有铁丝网已老旧、铁丝网边的苗木已枯死,委托工人用挖机将铁丝网拆除放至一旁,并将其苗圃中在公路侧边沟外缘一米范围内施工区域中的枯死苗木清走,仍未提赔偿要求。

    2022年8月26日,通泰公司开始浇筑水沟砼时,申请人却在水沟外侧沟壁预埋竹竿,作为设置新铁丝网的支撑柱。通泰公司工作人员当即进行制止,声明会影响验收要将竹竿拔出,但申请人坚决不让拔,双方发生矛盾。申请人当日即反悔说施工前没跟他协商并提出赔偿,声称因施工拆除了铁丝网导致花木场财产失窃,施工致苗木损毁。通泰公司负责人表示施工前双方已经协商过,施工中并未损毁活的苗木,清理枯死苗木也是申请人要求的,拆除铁丝网也是经其同意的,若有财产失窃可以报警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确损失金额,但申请人反而要求通泰公司去报警,通泰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2022 年实施的公路边沟修复重建工程系在原公路边沟基础上进行施工,未扩建,因此申请人要求赔偿被侵占0.4 亩土地损失的理由无依据。施工前申请人答应自行移走铁丝网和相关区域苗木,施工中申请人还请施工人员用挖机将铁丝网拆除、移走相关区域枯死苗木,均未提及所谓赔偿事宜,却在与通泰公司发生矛盾时提出赔偿,言行前后矛盾。

    2022年9月开始,申请人就修公路边沟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事项多次进行了信访及12345平台投诉。起初声称苗木损失数量300多棵、索赔金额5万元,之后又改为3000多棵、56万余元。在收到相关信访、投诉后,永安市交通运输局、永安市人民政府、三明市人民政府均作出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其赔偿要求无依据,施工中损坏的铁丝网应与通泰公司协商。信访期间,永安市交通运输局也督促通泰公司积极与申请人进行协商,通泰公司虽多次主动与申请人就恢复铁丝网进行了协商并提出适当的补偿方案,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的复印件:1.X7B5县道城贡线信息表;2.2022年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设计图;3.2022 年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022年城贡线 (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竣工结算;5.X7B5道城贡线K22+175-K22+441水沟施工前后对比照片;6.福建省政府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7.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永交信告知邮〔2022〕7号);8.关于朱*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永交信复〔2022〕5号);9.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理复查朱*明信访问题的通知;10.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永政信复〔2022〕17号);1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市政府起草信访复查(复核)件的函;12.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明政信复〔2022〕23号);13.12345平台相关诉求件(编码:SM23080100316);14.关于2022 年县道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永安市森辉花木场经营者。永安市森辉花木场位于永安市县道X7B5城贡线K22+300附近。2022年7月起,永安市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对城贡线K22+175-K22+441路段公路水沟进行重建。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施工单位为永安市通泰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申请人与施工单位就项目施工是否造成申请人铁丝网和苗木损害产生争议。永安市通泰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修建水沟的行为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土地征收无关联。

    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称被申请人修建水沟损害其铁丝网和苗木,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 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要求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变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租赁协议;3.补偿申请;4.邮寄底单;5.签收底单;6.X7B5县道城贡线信息表;7.2022年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设计图;8.2022 年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2022年城贡线 (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竣工结算;10.福建省政府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1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永交信告知邮〔2022〕7号);12.关于朱*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永交信复〔2022〕5号);13.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及录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城贡线(吉山段)养护提升工程项目(含城贡线K22+175-K22+441路段公路水沟重建内容)的建设单位为永安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施工单位为永安市通泰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称的“修建水沟”系永安市通泰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进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明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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