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0-3000-2024-00093
- 备注/文号: 明政行复〔2024〕5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明政行复〔2024〕56号
申请人:黄**,男,1945年*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02****,住址:三明市三元区牡丹新村46幢*室。
委托代理人:苏**,女,1963年*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402****,住址:三明市三元区牡丹新城13幢*室。
被申请人: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北路836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龙,职务:区长。
黄**对三元区人民政府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决定》(元政地〔2024〕1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销《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新村13幢、46幢房屋征收决定》(元政地〔2024〕12号),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52号